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有限公司(“协会”)
议事规则
(2008 年 2 月 27 日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8 年9月4日由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结合协会(英文缩写为“AICM”)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规则的目的是使协会的运作规范化和正规化,进一步改善其职能作用,以为其会员(“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 在实施本规则过程中,协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协商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各级机构。协会各级机构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完成各自任务。
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规则的目的是使协会的运作规范化和正规化,进一步改善其职能作用,以为其会员(“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 在实施本规则过程中,协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协商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各级机构。协会各级机构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完成各自任务。
第二章 协会简介
第五条
协会全称为“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告士打道160号海外信托银行大厦15楼,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凤凰置地广场A座902室。
第六条 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领先的化工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协会将致力于:
1. 在行业内推广责任关怀以及全球公认的其他化学管理原则;
2. 向政策制定者倡导实行成本节约型及科学、风险控制型政策;
3. 建立化工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建设性角色地位。
第六条 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领先的化工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协会将致力于:
1. 在行业内推广责任关怀以及全球公认的其他化学管理原则;
2. 向政策制定者倡导实行成本节约型及科学、风险控制型政策;
3. 建立化工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建设性角色地位。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国际化学品制造业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咨询和研究的单位,同意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附属会员两种。正式会员应全额缴纳会费,附属会员应减半缴纳会费。每一正式会员享有一票投票权,并且正式会员的正式代表(详见第九条)可以在理事会(详见第四章)、顾问委员会(详见第六章)任职以及主持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详见第七章)。附属会员可以作为观察员列席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详见第十二条),但不应享有投票权,其会员正式代表也不具有在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任职或主持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资格。
第八条 入会与退会。单位应向执行理事(详见第五章)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入会。该等申请书应经理事会审议。一经审议通过,理事会应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如果会员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理事会应有权决定免除其会员资格。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否则理事会应有权根据第六十三条免除相关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正式代表应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正式代表”),并应由相应会员以书面方式通知执行理事该等会员正式代表的身份。
第十条 会员联络员。为了有效的进行沟通,各会员应指派一(1)或二(2)名联络员(“会员联络员”)以便与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一个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
1.决定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变更理事(详见第四章)名额;
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下一年度会费数额;
5.决定协会地方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事宜;
6.解决执行理事报送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7.批准特别工作组(详见第八章)的规则;
8.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9.就协会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
10.制定或修改章程、本规则或协会其他文件;
11.对有优秀表现的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12.向会员传达会议文件,协助业务经验交流;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本规则或实际工作需要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一(21)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日期书面通知会员联络员。
第十三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主持。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应由任一副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不能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则代表大会应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安排后勤、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五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二分之一(1/2)或以上会员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会员正式代表通过方能生效。在二分之一(1/2)或以上会员正式代表参加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但决议未能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会员正式代表通过的情况下,执行理事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三十(30)天内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未参加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这些会员正式代表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30)天内就该决议向执行理事提交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否则将被视为投票赞成该等决议。如果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和上述过程中赞成上述决议的会员正式代表总数超过全体会员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1/2),则该决议应被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由理事会指定或委派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由执行理事监督。执行理事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有必要,理事长可根据执行理事的提议和理事会的批准,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详见第四章)。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入会与退会。单位应向执行理事(详见第五章)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入会。该等申请书应经理事会审议。一经审议通过,理事会应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如果会员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理事会应有权决定免除其会员资格。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否则理事会应有权根据第六十三条免除相关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正式代表应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正式代表”),并应由相应会员以书面方式通知执行理事该等会员正式代表的身份。
第十条 会员联络员。为了有效的进行沟通,各会员应指派一(1)或二(2)名联络员(“会员联络员”)以便与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一个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
1.决定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变更理事(详见第四章)名额;
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下一年度会费数额;
5.决定协会地方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事宜;
6.解决执行理事报送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7.批准特别工作组(详见第八章)的规则;
8.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9.就协会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
10.制定或修改章程、本规则或协会其他文件;
11.对有优秀表现的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12.向会员传达会议文件,协助业务经验交流;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本规则或实际工作需要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年度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理事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一(21)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日期书面通知会员联络员。
第十三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主持。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应由任一副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不能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则代表大会应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安排后勤、会议议程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五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二分之一(1/2)或以上会员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会员正式代表通过方能生效。在二分之一(1/2)或以上会员正式代表参加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但决议未能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会员正式代表通过的情况下,执行理事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三十(30)天内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未参加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这些会员正式代表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30)天内就该决议向执行理事提交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否则将被视为投票赞成该等决议。如果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和上述过程中赞成上述决议的会员正式代表总数超过全体会员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1/2),则该决议应被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 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由理事会指定或委派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由执行理事监督。执行理事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有必要,理事长可根据执行理事的提议和理事会的批准,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详见第四章)。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除其他事项外,其应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协会的各项日常活动进行督导。理事会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由七(7)名理事(“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应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理事名额。除非经理事会另行批准,否则附属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不得担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条 担任理事的条件:
每一理事必须:
1.为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
2.担任其所代表的正式会员的中国或亚太地区负责人(或拥有同等或类似决策权的其他职位);
3.承诺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
4.承诺付出时间、资源以支持协会工作;
5.愿意履行协会职责并对其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与继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理事应从顾问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当理事会出现职位空缺时,执行理事应通知顾问委员会的所有委员,任何顾问委员会委员可自荐填补该等空缺。在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该等自荐的顾问委员会委员应为理事会空缺的唯一候选人(“候选人”)。
理事会应讨论并根据下列标准和考量因素从符合第二十条项下资质条件的候选人中作出选择:
1.代表的多样性;
2.包容性(如由该等候选人代表的会员的规模和专业、代表的地域等);
3.对协会的承诺(如候选人和/或该候选人代表的会员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倡议的积极性);
4.与促进协会利益有关的其他考虑因素。
为免生疑问,即将离任的理事或其所代表的正式会员应无权委任替代理事。选举应由所有理事会理事(包括即将离任的理事(如有))按照前款规定集体决议。
理事会应由一(1)名理事长(“理事长”)和两(2)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如理事长职位空缺,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应通过讨论从两名副理事长中选出理事长;如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两位副理事长未能达成共识,则新理事长应由三人通过简单多数投票选出。如副理事长均不愿或不能担任理事长的职位,离任理事长应有权提名另一位理事担任新理事长,并应由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两位副理事长通过简单多数投票选出。
如副理事长职位空缺,执行理事应通知理事会进行自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包括即将离任的副理事长(如有))应从自荐的理事中经讨论作出选择。如果理事长和两名副理事长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理事长应有最终决定权。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代表,应负责将理事会的集体决议向相关各方进行传达。
第二十二条 每一理事的每届任期为两(2)年。在首期任期届满后,理事可告知理事会其续任下一任期的意向,在该等情况下,理事会应通过讨论并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和考量因素作出决议。理事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前任理事在其最后任期届满两(2)年后,方有资格再次被选举为理事,条件是其届时为顾问委员会委员且自荐填补理事会空缺。前任理事任期未满离任的情况下,继任的理事应履行剩余任期,并可在理事会决议通过情况下再任职一届。为免生疑问,如果某一理事后续当选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条所述之限制的目的,该理事的任期应重新起算。但是,除非理事会另行一致批准,任何理事不可连续超过六(6)年担任理事会理事(包括其被任命担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变更通报。执行理事应及时将理事在任期内的任何变更情况自变更出现之日起三十(3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并在来年的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方式。理事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1)次日常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应由任一副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应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准备。执行理事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14)个工作日,将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应由执行理事准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集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3.提议会员应缴纳会费的金额及其变更的方案;
4.委任执行理事;
5.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6.决定会员入会,提议会员除名;
7.决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分委会的成立、变更与撤销等事宜;
8.对执行理事提出的关于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特别工作组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批;
9.每一(1)名或二(2)名理事应负责监督一(1)个专业工作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
10.理事应负责审批其监督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的决议及其他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并确保其内容客观、公正;
11.批准特别工作组规则及其将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的决议;
12.对执行理事就会员、理事、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详见第七章)的活动是否为完全为了协会利益而进行作出的判断产生争议时,作出决定;
13. 评估会员的表现;
14.向会员传达会议文件和组织经验交流;
15.填补理事会的任何空缺职位;
16.解释本规则;
1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的有效性。理事会会议应有超过二分之一(1/2)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1/2)的全体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在超过二分之一(1/2)理事参加会议,但决议未能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理事通过的情况下,执行理事应在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十(10)天内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未参加会议的理事,这些理事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十(10)天内就上述决议向执行理事提交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否则将被视为赞成该等决议。如果在理事会会议和前述过程中赞成上述决议的理事总数超过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1/2),则该决议应被视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制备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执行理事及各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理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2)次理事会会议。理事无法亲自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但是,该委托应不得为全权委托,且未出席理事应在委托书中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如理事既未亲自参加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参加理事会会议,致使该理事未能满足上述参会(次数)要求的,该理事可被其他理事通过决议从理事会中免除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关于理事会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理事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由七(7)名理事(“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应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理事名额。除非经理事会另行批准,否则附属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不得担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条 担任理事的条件:
每一理事必须:
1.为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
2.担任其所代表的正式会员的中国或亚太地区负责人(或拥有同等或类似决策权的其他职位);
3.承诺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
4.承诺付出时间、资源以支持协会工作;
5.愿意履行协会职责并对其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与继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理事应从顾问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当理事会出现职位空缺时,执行理事应通知顾问委员会的所有委员,任何顾问委员会委员可自荐填补该等空缺。在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该等自荐的顾问委员会委员应为理事会空缺的唯一候选人(“候选人”)。
理事会应讨论并根据下列标准和考量因素从符合第二十条项下资质条件的候选人中作出选择:
1.代表的多样性;
2.包容性(如由该等候选人代表的会员的规模和专业、代表的地域等);
3.对协会的承诺(如候选人和/或该候选人代表的会员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倡议的积极性);
4.与促进协会利益有关的其他考虑因素。
为免生疑问,即将离任的理事或其所代表的正式会员应无权委任替代理事。选举应由所有理事会理事(包括即将离任的理事(如有))按照前款规定集体决议。
理事会应由一(1)名理事长(“理事长”)和两(2)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如理事长职位空缺,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应通过讨论从两名副理事长中选出理事长;如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两位副理事长未能达成共识,则新理事长应由三人通过简单多数投票选出。如副理事长均不愿或不能担任理事长的职位,离任理事长应有权提名另一位理事担任新理事长,并应由即将离任的理事长和两位副理事长通过简单多数投票选出。
如副理事长职位空缺,执行理事应通知理事会进行自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包括即将离任的副理事长(如有))应从自荐的理事中经讨论作出选择。如果理事长和两名副理事长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理事长应有最终决定权。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代表,应负责将理事会的集体决议向相关各方进行传达。
第二十二条 每一理事的每届任期为两(2)年。在首期任期届满后,理事可告知理事会其续任下一任期的意向,在该等情况下,理事会应通过讨论并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和考量因素作出决议。理事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前任理事在其最后任期届满两(2)年后,方有资格再次被选举为理事,条件是其届时为顾问委员会委员且自荐填补理事会空缺。前任理事任期未满离任的情况下,继任的理事应履行剩余任期,并可在理事会决议通过情况下再任职一届。为免生疑问,如果某一理事后续当选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条所述之限制的目的,该理事的任期应重新起算。但是,除非理事会另行一致批准,任何理事不可连续超过六(6)年担任理事会理事(包括其被任命担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变更通报。执行理事应及时将理事在任期内的任何变更情况自变更出现之日起三十(3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并在来年的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方式。理事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1)次日常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应由任一副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应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准备。执行理事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14)个工作日,将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应由执行理事准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集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3.提议会员应缴纳会费的金额及其变更的方案;
4.委任执行理事;
5.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6.决定会员入会,提议会员除名;
7.决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分委会的成立、变更与撤销等事宜;
8.对执行理事提出的关于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特别工作组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批;
9.每一(1)名或二(2)名理事应负责监督一(1)个专业工作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
10.理事应负责审批其监督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特别工作组的决议及其他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并确保其内容客观、公正;
11.批准特别工作组规则及其将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的决议;
12.对执行理事就会员、理事、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详见第七章)的活动是否为完全为了协会利益而进行作出的判断产生争议时,作出决定;
13. 评估会员的表现;
14.向会员传达会议文件和组织经验交流;
15.填补理事会的任何空缺职位;
16.解释本规则;
1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的有效性。理事会会议应有超过二分之一(1/2)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1/2)的全体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在超过二分之一(1/2)理事参加会议,但决议未能经超过二分之一(1/2)全体理事通过的情况下,执行理事应在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十(10)天内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未参加会议的理事,这些理事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十(10)天内就上述决议向执行理事提交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否则将被视为赞成该等决议。如果在理事会会议和前述过程中赞成上述决议的理事总数超过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1/2),则该决议应被视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制备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执行理事及各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并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理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2)次理事会会议。理事无法亲自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但是,该委托应不得为全权委托,且未出席理事应在委托书中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如理事既未亲自参加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参加理事会会议,致使该理事未能满足上述参会(次数)要求的,该理事可被其他理事通过决议从理事会中免除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关于理事会的未尽事宜应由全体理事协商决定。
第五章 执行理事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执行理事应由理事会委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理事的职权:
1.与理事会保持日常沟通、共享信息;
2.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提出建议;
3.决定协会的具体运作;
4.组织、监督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实施,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5.在其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顾问委员会会议;
6.制定协会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协会任何变更、解散和清算的事项的方案;
7.负责协会浮动支出款项的立项、审批工作;
8.监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查和批准意见书和其他出版物,外部沟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准备或组织的倡议和活动),并在执行理事认为必要时上报理事会审议;
9.在以协会的名义向公众发布决议前,对该等决议酌情进行审批或提交该等决议至理事会批准;
10.在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提交至理事会批准前,审批该等工作计划;
11.调解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任何纠纷,且在执行理事认为必要时,将前述纠纷报理事会决议;
12.提名候选人担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空缺职位,以供理事会批准;
13.聘任协会工作人员,并决定该等工作人员的职权、工作内容和获得报酬的方式、数额;
14.将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变更的情况在该变更出现之日起三十(30)天内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并在来年的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进行通报;
15.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测评并提交理事会决议;
16.在理事会会议上,对会费收支向理事会进行报告并书面回答会员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提出的质询;
17.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和常规事务工作;
18.作为协会与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1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应由执行理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应由执行理事决定。协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理事汇报工作。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尽职尽责,其报酬与工作表现测评结果挂钩。
第三十五条 协会人力结构和协会工作人员报酬水平或其任何变更应由执行理事提议并由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执行理事的职权:
1.与理事会保持日常沟通、共享信息;
2.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提出建议;
3.决定协会的具体运作;
4.组织、监督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的实施,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实施情况;
5.在其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顾问委员会会议;
6.制定协会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协会任何变更、解散和清算的事项的方案;
7.负责协会浮动支出款项的立项、审批工作;
8.监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审查和批准意见书和其他出版物,外部沟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准备或组织的倡议和活动),并在执行理事认为必要时上报理事会审议;
9.在以协会的名义向公众发布决议前,对该等决议酌情进行审批或提交该等决议至理事会批准;
10.在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提交至理事会批准前,审批该等工作计划;
11.调解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任何纠纷,且在执行理事认为必要时,将前述纠纷报理事会决议;
12.提名候选人担任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空缺职位,以供理事会批准;
13.聘任协会工作人员,并决定该等工作人员的职权、工作内容和获得报酬的方式、数额;
14.将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变更的情况在该变更出现之日起三十(30)天内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并在来年的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参会的会员正式代表进行通报;
15.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测评并提交理事会决议;
16.在理事会会议上,对会费收支向理事会进行报告并书面回答会员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提出的质询;
17.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和常规事务工作;
18.作为协会与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1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应由执行理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协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应由执行理事决定。协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理事汇报工作。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尽职尽责,其报酬与工作表现测评结果挂钩。
第三十五条 协会人力结构和协会工作人员报酬水平或其任何变更应由执行理事提议并由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应负责对协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顾问委员会委员对应由理事会处理的事项没有表决权。会员正式代表不得同时在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任职。顾问委员会委员即为理事会理事的潜在人选。协会鼓励顾问委员会委员们更多地参与到协会事务中,包括但不限于赞助与其专长领域相关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成为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资质条件。顾问委员会委员应为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承诺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并愿意付出时间和资源以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的委任。顾问委员会应至少由十二(12)名委员组成。当顾问委员会有任何职位空缺时,执行理事应通知所有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该等代表可自荐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理事会应经讨论在自荐候选人中作出选择。
为免生疑问,如顾问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顾问委员会即将离任的委员及其代表的正式会员无权任命顾问委员会的替代委员。选举应由理事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一顾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二(2)年。合格的会员正式代表可连选连任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主席。理事会理事长应是顾问委员会会议主席,但并不是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方式。顾问委员会会议应依执行理事提议召开,除委员亲自到会外,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主持。顾问委员会会议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其应书面授权副理事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在顾问委员会会议会召开的前十四(14)个工作日,执行理事应将会议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四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安排会议日程、制备工作进展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两(2)次顾问委员会会议,另外至少有一(1)次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余会议,否则理事会可免除该委员的顾问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成为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资质条件。顾问委员会委员应为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承诺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并愿意付出时间和资源以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的委任。顾问委员会应至少由十二(12)名委员组成。当顾问委员会有任何职位空缺时,执行理事应通知所有正式会员的会员正式代表,该等代表可自荐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理事会应经讨论在自荐候选人中作出选择。
为免生疑问,如顾问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顾问委员会即将离任的委员及其代表的正式会员无权任命顾问委员会的替代委员。选举应由理事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一顾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二(2)年。合格的会员正式代表可连选连任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主席。理事会理事长应是顾问委员会会议主席,但并不是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方式。顾问委员会会议应依执行理事提议召开,除委员亲自到会外,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主持。顾问委员会会议应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由于任何原因不能主持时,其应书面授权副理事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在顾问委员会会议会召开的前十四(14)个工作日,执行理事应将会议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四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应由执行理事负责(如安排会议日程、制备工作进展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两(2)次顾问委员会会议,另外至少有一(1)次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余会议,否则理事会可免除该委员的顾问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开展各种专业活动的机构,是各会员间加强联系与交流信息的平台。
第四十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解散和变更。专业工作委员会可由理事会设立、解散或变更。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向执行理事汇报工作。执行理事可就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何设立、解散或变更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由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为符合以下资质条件的会员正式代表:
1.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感兴趣;
2.其所从事的工作应与该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有关联;
3.能为专业工作委员会作出贡献。
如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年缺席本年度专业工作委员会所有会议超过三分之二(2/3)或者一(1)年内没有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任何建设性意见,该等委员应被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分为核心委员(“核心委员”)和普通委员(“普通委员”)。核心委员应有权参与有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事项的讨论。有意担任核心委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承诺:
1.每年参加本年度半数以上的所有会议;
2.在协会征求意见时能够及时反馈;
3.愿意并能够对协会的发展做出建设性贡献。
如果核心委员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则视为自动退出核心委员。普通委员应有权被告知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但无权参与涉及专业工作委员会事项的讨论。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定义如下)应有权变更核心委员的名额。
第四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人员。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由一(1)或二(2)名理事负责监督。
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有一(1)或二(2)名主任(“主任”)。每一主任的任免应由执行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批准。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应为二(2)年。主任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与监督理事及执行理事保持日常沟通、共享信息;
2.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3.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1.会员正式代表为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会员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会员获得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2.对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
3.执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4.维护专业工作委员会权益与声誉;
5.完成专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主动向专业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7.按照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8.承办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9.作为观察员按时列席顾问委员会会议并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汇报工作;
10.根据专业工作委员会要求承担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应由其主任制定并在理事会最终批准前由执行理事审核确认。如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事项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此类拟议的重大变更应上报执行理事,并应事先获得理事会或由其指定的监督理事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召开。除亲自与会外,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应当保持日常沟通。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每个通知应同时抄送副本至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某一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有权列席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出现纠纷,应书面提交该等纠纷至执行理事进行调解。如执行理事认为必要,其可将前述纠纷报理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目前协会下设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包括:
1.责任关怀委员会
目标:
(1)确保协会履行责任关怀®的承诺;
(2)引导协会在责任关怀®方面的工作;
(3)在国际化学协会理事会(ICCA)责任关怀®全球倡议活动中代表协会;
(4)确保协会在特定化学事件中的立场与协会对责任关怀®的承诺相一致。
核心职能:
(1)在协会会员中实施责任关怀®准则;
(2)通过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合作,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
(3)参与区域或全球层面责任关怀®活动。
2. 产业政策促进委员会
目标:
(1)倡导科学的化工产业政策和基于风险管理的法规管理体系,促进中国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跟进中国化工产业政策法规进展,协助会员理解和实施(该等政策和法规)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
(3)为和谐发展之目的,促进国内外化工产业政策法规方面的交流、合作。
核心职能:
(1)拓展和加强与化工产业政策法规相关制定者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
(2)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对中国化学工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关注中国化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动态和趋势,及时向会员传达并协助其实施;
(4)创建连接国际和国内化工行业的交流平台,共享国际化工领域的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管理经验。
3.公共关系与传播委员会
目标:
(1)积极树立良好的化学产业形象和声誉;
(2)准确传达协会的立场,提升协会影响力;
(3)加强协会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
核心职能:
(1)策划、组织并参与化工行业会议和活动;
(2)加强协会与媒体的互动与合作;
(3)为协会内部活动提供活动管理和媒体支持;
(4)促进协会与国际化工组织经验交流与合作;
(5)为协会提供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方案、期刊、在线传播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解散和变更。专业工作委员会可由理事会设立、解散或变更。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向执行理事汇报工作。执行理事可就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任何设立、解散或变更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由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为符合以下资质条件的会员正式代表:
1.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感兴趣;
2.其所从事的工作应与该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有关联;
3.能为专业工作委员会作出贡献。
如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年缺席本年度专业工作委员会所有会议超过三分之二(2/3)或者一(1)年内没有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任何建设性意见,该等委员应被视为自动退出专业工作委员会。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分为核心委员(“核心委员”)和普通委员(“普通委员”)。核心委员应有权参与有关专业工作委员会事项的讨论。有意担任核心委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承诺:
1.每年参加本年度半数以上的所有会议;
2.在协会征求意见时能够及时反馈;
3.愿意并能够对协会的发展做出建设性贡献。
如果核心委员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则视为自动退出核心委员。普通委员应有权被告知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但无权参与涉及专业工作委员会事项的讨论。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定义如下)应有权变更核心委员的名额。
第四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人员。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由一(1)或二(2)名理事负责监督。
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有一(1)或二(2)名主任(“主任”)。每一主任的任免应由执行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批准。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应为二(2)年。主任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与监督理事及执行理事保持日常沟通、共享信息;
2.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3.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1.会员正式代表为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会员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会员获得专业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2.对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
3.执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4.维护专业工作委员会权益与声誉;
5.完成专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主动向专业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7.按照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8.承办专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9.作为观察员按时列席顾问委员会会议并向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汇报工作;
10.根据专业工作委员会要求承担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应由其主任制定并在理事会最终批准前由执行理事审核确认。如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事项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此类拟议的重大变更应上报执行理事,并应事先获得理事会或由其指定的监督理事的批准。
第五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召开。除亲自与会外,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应当保持日常沟通。每一专业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每个通知应同时抄送副本至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某一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应有权列席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专业工作委员会之间出现纠纷,应书面提交该等纠纷至执行理事进行调解。如执行理事认为必要,其可将前述纠纷报理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目前协会下设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包括:
1.责任关怀委员会
目标:
(1)确保协会履行责任关怀®的承诺;
(2)引导协会在责任关怀®方面的工作;
(3)在国际化学协会理事会(ICCA)责任关怀®全球倡议活动中代表协会;
(4)确保协会在特定化学事件中的立场与协会对责任关怀®的承诺相一致。
核心职能:
(1)在协会会员中实施责任关怀®准则;
(2)通过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合作,在中国推广责任关怀®;
(3)参与区域或全球层面责任关怀®活动。
2. 产业政策促进委员会
目标:
(1)倡导科学的化工产业政策和基于风险管理的法规管理体系,促进中国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跟进中国化工产业政策法规进展,协助会员理解和实施(该等政策和法规)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
(3)为和谐发展之目的,促进国内外化工产业政策法规方面的交流、合作。
核心职能:
(1)拓展和加强与化工产业政策法规相关制定者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
(2)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对中国化学工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关注中国化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动态和趋势,及时向会员传达并协助其实施;
(4)创建连接国际和国内化工行业的交流平台,共享国际化工领域的在政策法规方面的管理经验。
3.公共关系与传播委员会
目标:
(1)积极树立良好的化学产业形象和声誉;
(2)准确传达协会的立场,提升协会影响力;
(3)加强协会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
核心职能:
(1)策划、组织并参与化工行业会议和活动;
(2)加强协会与媒体的互动与合作;
(3)为协会内部活动提供活动管理和媒体支持;
(4)促进协会与国际化工组织经验交流与合作;
(5)为协会提供企业形象设计、宣传方案、期刊、在线传播的支持。
第八章 特别工作组
第五十六条 特别工作组的成立。特别工作组(“特别工作组”)应由三名(3)以上对某议题有共同兴趣的会员提出申请,报理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五十七条 特别工作组的运作:
1. 各特别工作组应由一(1)或两(2)名理事负责监督;
2. 特别工作组行为准则应合乎法律和协会规章的规定;
3. 特别工作组应有自己的工作计划,但其决议及其他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向监督理事汇报,并不得与其他会员的利益相冲突;
4. 特别工作组的议题应排除产品价格、垄断、通过协会平台销售产品等内容;
5. 特别工作组应指定联系人,该联系人应向执行理事汇报特别工作组的重大活动;
6. 特别工作组应就重大事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特别工作组活动的终止。如果特别工作组或其联系人没有及时进行上述汇报,或其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的规定,理事会应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五十七条 特别工作组的运作:
1. 各特别工作组应由一(1)或两(2)名理事负责监督;
2. 特别工作组行为准则应合乎法律和协会规章的规定;
3. 特别工作组应有自己的工作计划,但其决议及其他拟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向监督理事汇报,并不得与其他会员的利益相冲突;
4. 特别工作组的议题应排除产品价格、垄断、通过协会平台销售产品等内容;
5. 特别工作组应指定联系人,该联系人应向执行理事汇报特别工作组的重大活动;
6. 特别工作组应就重大事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十八条 特别工作组活动的终止。如果特别工作组或其联系人没有及时进行上述汇报,或其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规则的规定,理事会应有权终止其活动。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五十九条 理事和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完全为协会利益进行活动而支出的差旅费和会议费应由协会报销,该等报销应限于支付每人每单位每年两(2)次活动的支出,其余活动的支出应由前述人员/单位自行负担。应由执行理事判断是否为“完全为协会利益进行活动”,如有争议,应报理事会决议。
第六十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发展,协会每年表彰具有优秀表现的会员。候选优秀会员应由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名、执行理事审核并由理事会批准。该等会员应于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六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执行理事提交工作报告,应由执行理事对其工作进行初步测评,最终测评结果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应与该工作人员的报酬挂钩。
第六十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发展,协会每年表彰具有优秀表现的会员。候选优秀会员应由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名、执行理事审核并由理事会批准。该等会员应于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
第六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执行理事提交工作报告,应由执行理事对其工作进行初步测评,最终测评结果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应与该工作人员的报酬挂钩。
第十章 会 费
第六十二条 银行账户。协会应当开立并保留银行账户以收取并存放会费。
第六十三条 全体会员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后三(3)个月内(“会费日”)将会费缴付至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每年的会费数额应由理事会提议,并经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应有权但无义务:(i)针对在会费日后三(3)个月内(即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后六个月)未缴付会费的会员,终止其会员资格,和/或(ii)要求该等会员就会费日后不当获得的任何服务对协会进行赔偿。
第六十四条 会费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事项之外的任何事宜。
第六十五条 会员应有权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理事每季度应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向理事会进行报告。该等信息应当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告知全体会员。会员应有权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向执行理事提出质询,执行理事应书面回复会员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全体会员应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后三(3)个月内(“会费日”)将会费缴付至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每年的会费数额应由理事会提议,并经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应有权但无义务:(i)针对在会费日后三(3)个月内(即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后六个月)未缴付会费的会员,终止其会员资格,和/或(ii)要求该等会员就会费日后不当获得的任何服务对协会进行赔偿。
第六十四条 会费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事项之外的任何事宜。
第六十五条 会员应有权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理事每季度应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向理事会进行报告。该等信息应当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告知全体会员。会员应有权就会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向执行理事提出质询,执行理事应书面回复会员的质询。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如与协会章程内容不一致,后者应优先适用。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用中、英文书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零零捌年贰月贰拾柒日起开始实施。每年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可对其进行修订,并经协会正式会员简单多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用中、英文书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二零零捌年贰月贰拾柒日起开始实施。每年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可对其进行修订,并经协会正式会员简单多数批准后生效。